问题 | 孙子女对祖父母有没有抚养义务 |
释义 | 孙子女对祖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尚在人世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一、赡养关系如何确定 赡养关系的确定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二、收养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同,收养子女在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的或者而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同时,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三、教育届,子女去世后应该赡养父母的人是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人的子女死亡的,由其配偶或者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进行赡养,如养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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