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定继承(无遗嘱的情况下),孙子本身没有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只有在自己的父母先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死亡的情况下,才享有代替已经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这在继承法称为代位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