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置换人工髋关节后能办残疾证吗? |
释义 | 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判定准则》(试行),更换人工髋关节可判定为七级伤残。具体来说,牵涉髋关节的伤残等级有三种情况:2.6六级残疾、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效完全丧失;2.7七级残疾、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效完全丧失;2.8八级残疾、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效丧失75%以上。因此,更换人工髋关节可以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法律分析 更换人工髋关节可判定为七级伤残。《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判定准则》(试行)中,牵涉髋关节的伤残等级有下列三种情况:2.6六级残疾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效完全丧失。2.7七级残疾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效完全丧失。2.8八级残疾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效丧失75%以上。据此能够判断:更换人工髋关节可判定为七级伤残。 拓展延伸 髋关节伤残等级判定指南 髋关节伤残等级判定指南是针对髋关节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指导文件。根据该指南,髋关节损伤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I级、II级、III级和IV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损伤程度描述和功能受限程度评分。 根据髋关节伤残等级判定指南,如果髋关节损伤导致疼痛、运动受限或者日常生活受到影响,则应被评定为至少I级伤残。而如果髋关节损伤导致明显的残疾,影响日常活动、社交和职业活动,则应被评定为至少II级伤残。 此外,髋关节伤残等级判定指南还规定了每个等级的功能受限程度评分。例如,I级伤残的功能受限程度为0分,而IV级伤残的功能受限程度为4分。 髋关节伤残等级判定指南为髋关节损伤的评估和治疗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对于髋关节损伤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结语 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判定准则》(试行),更换人工髋关节可判定为七级伤残。具体来说,根据2.6、2.7、2.8三种情况,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或两个关节以上功效完全丧失,或一关节功效丧失75%以上,均可判定为七级伤残。因此,根据这个标准,更换人工髋关节确实可以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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