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学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1/2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法律依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1/2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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