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交付的几种形式 |
释义 | 1、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2、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一、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质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二、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什么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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