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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的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是什么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 买卖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2、风险负担具体规则: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应注意什么
    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正如我们网购一样,在我们没有收到我们所买的商品前,卖家都应该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同样的,出卖人也要保证标的物无瑕疵。但是根据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承担风险的主体是不确定的。谁承担运输风险还要因情况而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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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