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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追回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
释义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其范围包括: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企业财产或债权隐瞒不报或者隐藏起来甚至假装转让他人而不向破产清算组移交的行为;私分是指未经正当程序不公开地将财产进行分配的行为;无偿转让是指将企业财产无代价地赠与或转让他人的行为。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虽然财产的出售是有代价的,但财产的实际出售价格明显地低于市场上同类财产和同种质量财产的价格。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此种行为是指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提供担保,至于新设定的债务在成立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的,则不在此限。
    4.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债务未到期时,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提前清偿的行为本身即是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并且使该债权人既得到了满足清偿,又较之于其他债权人避免了破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将其他债权人置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5.放弃自己的债权。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一样,都将直接影响企业财产的价值构成,而导致日后破产财产的减少,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计,其无效当是无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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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