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如离婚且无协议,法院可判决归登记一方,未归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登记一方补偿。婚姻存续期间,按揭买房属于共同所有,分割应均等。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此外,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款,因此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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