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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评残依据何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新伤残评定标准是:一、一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等。二、二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一、医疗过失分级标准是什么?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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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一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一级伤残的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侧眼球缺失,另-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五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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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9: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