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消防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火,隔热的作用,可以减小火灾发生时的威力,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消防门的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一、消防法关于消防门的规定1、目前,并没有常闭式防火门专门的管理规定2、通常的要求就是常闭式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不保持常闭状态时,依消防法第60条,可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第25条4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列为防火巡查的内容。4、常闭式防火门作为消防设施的一种,必须保持完整好用。为此,应经常检查其锁闭机构是否损坏,是否违规安装门锁或锁闭,门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损坏达不到设计的防火要求,门的周围是否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门的前后是否设有台阶、门帘等影响疏散的设置。以上在防火门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有相关的条文要求。二、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的标准是什么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三、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消防法对消防门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常闭式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不保持常闭状态时,可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