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写股权确认书 |
释义 | 股权确认书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建立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准则。股权确认书应包括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出资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等七个要素。范本中提供了三个不同样式的股权确认书作为参考。 法律分析 【网友咨询】 怎么写股权确认书 【法律解析】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股权确认书的七个要素: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并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 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 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范本参考】 范本1 股权确认书 现有XX公司/(地址:)总投资元(大写:元),合伙人身份证: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占取℅的股份, 合伙人身份证: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占取℅的股份,据此确认为公司正式股东并按照X℅的出资比例每月分取红利。 经办人: 年月日 范本2 XX公司股权确认书 XX公司总资产元人民币(包括32亩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资产),各股确认以下股份: XX,公民身份证号码,占资本注册25%股份。 XX,公民身份证号码,占资本注册25%股份。 XX,公民身份证号码占资本注册40%股份。 XX,公民身份证号码,占资本注册10%股份。 该确认书一式五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2014年3月5日 范本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有限公司中甲方以其名义持有45%的公司股份; 2,在甲方持有的%股份中,%实际属于乙方所有,%属于甲方所有; 3,本确认书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结语 股权确认书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根据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认识,股东资格认定应具备七个要素,包括签署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持有出资证明书、记入股东名册、持有公司的股权以及享有公司权利并承担义务。范本股权确认书应包括公司信息、股东身份和股份比例等内容,并由股东签名生效。以上仅为范本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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