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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
释义
    本文讲述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及其对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管理。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所有需要扣缴税款的义务人都必须进行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依据新的政策规定,所有需要扣缴税款的义务人都必须进行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
    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新《税收征管法》第19和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但没有按时缴入国库的行为。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检查,如实回答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需要依法设置账簿和进行核算。同时,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需要设置账簿的,应当要求其设置总分类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等账簿。因此,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和进行核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所有需要扣缴税款的义务人都必须进行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同时,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履行扣缴税款申报的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都是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申报内容报送代扣代收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此外,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01-08)\t第十三条\t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t第二十五条\t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t第四条\t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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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5: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