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分手,彩礼应返还,但同居一段时间或有子女则不支持。法院认为彩礼是结婚条件下的赠与行为,返还需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未登记原因及彩礼用途。即使符合返还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多种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比例。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分手时,彩礼一般应返还。然而,如果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或已育有子女,则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在实际应用中,法院普遍认为,支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有关彩礼的返还,需要考虑三个问题: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2、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3、彩礼的实际用途。尽管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全数返还。人民法院在确定返还数额时,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然后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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