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竣工未结算能否提起诉讼? |
释义 | 工程竣工未结算需先进行结算再起诉工程款,相关证据包括资质证书、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文件、合同书、图纸、进度情况、质量验收证明等,务必书面记录施工情况、设计变更、延期原因,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工程竣工未结算能否起诉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进行工程结算的,应当进行结算后,再主张工程款。承包人进行结算后,向发包人发送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用书面形式将工程施工的情况固定下来: 1、如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就必须将相关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的书面原件保存下来; 2、施工中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都应由各方参会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3、如果出现工期延长的情况,应当立即与建设单位等书面确定延长的缘由和处理办法,防止非施工单位原因而被建设单位当作拒付、少付或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 4、如出现连日的大雨或其它恶劣天气导致工程难以进行的,就必须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签证的工作,对于被拒绝签证的,应当将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便于日后索赔。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工程结算后再主张工程款。若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一系列证据,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等。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和管理这些证据材料,并用书面形式固定工程施工情况,以确保权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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