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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情鉴定不能超过多长时间做?
释义
    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对现场进行勘察,观察受伤人员的情况。如果判断受伤较重的,公安机关会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来确定具体伤残情况。这样,可以为办案提供证据支撑。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从伤残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报告的出具所需的时间,各个鉴定机构的用时不一致。但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在鉴定后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鉴定报告。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会根据委托材料及医疗诊断证明,开展伤情鉴定。对于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天内出具鉴定报告,不具备当场鉴定的,鉴定机构要在七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如果鉴定内容复杂,可以适当延期,也就是说伤情鉴定时间限制是没有的。有些很复杂的鉴定,要等伤者治愈期结束后进行,花费时间半年以上的可能性都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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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