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竣工日期纠纷的处理方法: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怎样确定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为: 1、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是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处理 第一,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是合格的,承包人仍然可以申请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第二,如果验收后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验收仍然是不合格的,承包人提出申请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