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 |
释义 | 国外和国内的民法都采用精神抚慰金制度,用于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医疗事故可能导致病员死亡或残废,对其及其家属也会造成精神创伤。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在各国不同,但都试图使之标准化。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侵权行为后果和受害人个人特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和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致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在国外民法中采用精神抚慰金制度,是指人格关系遭受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加害人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慰籍感情的制度。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机体损害或死亡,对病员死亡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也可以引起巨大的创伤和痛苦,通常出现的有:①因病员死亡引起民的精神损害赔偿。②因病员残废,致使病员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乐趣或生命质量下降而出现的精神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因损害导致永久性生育功能丧失,无法结婚育子,组成家庭。影响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学价值,应考虑精神损害补偿。③由机体损害引起寿命相对缩短的精神补偿,因医疗事故使病员主要器官丧失功能,而导致其生命预后(余命)受到影响,相对正常人寿命缩短,也即其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应承认视为精神损害并给予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并确定其最高额,如美国学者认为,因痛苦和遭遇而产生的赔偿在通过法律限制在医疗费的50%之内。我国学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费的标准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起点高的原则,二是高点低的原则,同时也应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个人特点。有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结语 精神抚慰金制度在国外民法中被采用,以赔偿人身损害所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医疗事故可能导致病员机体损害、残废或寿命缩短,对其及其家属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精神损害赔偿应综合考虑个人特点和侵权行为后果,并掌握高起点和低高点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化和最高额度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法律依据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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