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规定》的基本内容:《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和解规定》重点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二)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三)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四)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 (五)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六)规定施行前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