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三个月不发薪资属于无故拖欠薪资嘛 |
释义 | 无故拖欠薪资一般是指没有任何理由而不发薪资的行为。连续三个月不发薪资是拖欠,但不一定是无故。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章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依据原劳动部《对〈薪资支付暂行规章〉有关问题的补充规章》(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薪资不包括以下减发薪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章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章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章的; (4)企业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薪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薪资均为无故拖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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