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卡跨省看病怎么用呢 |
释义 | 跨省就医社保卡使用方法如下: 1、在就医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就医凭证。持社保卡和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就医凭证,凭证包括就医地社保卡服务网点的盖章和就医信息,可以在就医地使用社保待遇; 2、在就医地医院办理医保结算。在就医地医院使用就医凭证和社保卡办理医保结算,医院会将结算信息上传到社保系统中,您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 跨省看病社保卡需要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或有效证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社保卡:需要携带本人有效的社保卡; 3、就诊医院预约:需要提前在目的地就诊医院预约挂号; 4、病历资料:需要携带近期病历资料,包括检查报告、化验单、诊断证明等; 5、医保报销资料:需要提供医保报销的资料,包括门诊处方、住院医嘱单、住院发票等; 6、其他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转院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综上所述,异地就医时社保卡的使用方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医院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就医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提示,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或医院,以便顺利使用社保卡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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