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罪如何构成的 |
释义 | 1、是否构成偷税或者罪要看是否满足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件。即作为纳税人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行为。只有实施了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是偷税。从目前提供和掌握的材料看,宗庆后不大可能实施前三种行为,如果构成偷税,只有可能是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但这尚待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后证实。如果不构成偷税,有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偷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必须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正确定性宗庆后涉税行为的性质和种类,绝不能笼统贯之以偷税。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 2、但为了鼓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行为,在处罚上应当予以从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刑法第67条的规定,宗庆后在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还可以免除处罚。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上都有关于免责的规定。由于我制的缺陷和法治的滞后,纳税人税收违法还较为普遍,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健全税收责任免除制度,以鼓励纳税人自首和促使其重返诚实纳税之路,借助于纳税人的协力来推进税收征收。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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