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籍证明的开具指南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被告户籍证明的开具方式,以及被告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定义和相关权利。此外,还涉及到户籍注销的情况,包括劳改、劳教注销、参军注销、出国人员户口注销、死亡注销和高校录取学生迁出等。对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户口恢复也进行了说明。 法律分析 一、被告户籍证明怎么开 需要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开具。 二、被告 被告人,根据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被指控的当事人称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三、户籍注销 劳改、劳教注销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参军注销 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人员户口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的规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对于以往已注销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1、死亡医学证明书;2、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1、户口簿;2、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户籍证明需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为被告人,而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被指控当事人称为被告。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获得辩护、申请回避等。户籍注销方面,劳改、劳教注销、参军注销、出国人员户口注销以及死亡注销等都有相应的办理程序。高校录取学生迁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也有相应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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