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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什么起生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人员。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拓展资料: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类,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它们的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是十二个月;记大过,是十八个月;降级、撤职,是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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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