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摩托车驾驶证被扣分,不满12分的,缴清罚款,记分就会清除的;扣满12分的,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扣3分,处罚200元。(一)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3条、第59条第1款第29项;扣2分,处罚200元。(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90条,处罚200元。(三)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43条,《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扣3分,处罚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