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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释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及相关程序,包括申报材料核收、补正要求、勘察、会签、核发等步骤,并强调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包括更正错误、补正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可能进行的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在工作日(周一至周六)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通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拓展延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要求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流程及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并提供详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文件。其次,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等。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规划方案的合法性、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的审核。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部门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建设,并在完成后进行验收和备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如符合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等。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文件。
    结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申报、审核、勘察、会签等多个步骤。申请人需准备详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相关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如符合要求则发放许可证。申请人须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并完成验收备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满足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具体流程和要求请按规定准备申请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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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2: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