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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今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将继续免收学费
释义
    陕西省物价局公布了该省今年秋季中小学及普通高校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陕西对公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费进行免收,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陕西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
    法律分析
    省物价局为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公布了该省今年秋季中小学及普通高校的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标准是最高标准,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往年一样,我省对公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费进行免收,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陕西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另外,高等教育公办学校艺术专业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指管理、理论、工程技术、艺术教育等;二类指美术、音乐、广告、设计等;三类指表演、导演等。其中一类学费为每学年7000元,二类每学年9000元,三类每学年11000元。同时,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对于高等教育公办学校的学生公寓根据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条件分为三类,其收费标准按类确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学校在各类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最高的一类收费标准为一学年1100或者1200元,二类为一学年900,1000,1100元;三类为500,650,800元。
    同时,省物价局规定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代收或加收其他费用,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服务性收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2、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代收或加收其他费用,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拓展延伸
    据陕西省物价局发布的《2021年陕西省秋季民办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全省民办高中收费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其中,每个档次对应的收费标准如下:
    1. 标准定额以内(不含)每生每年12000元(不含住宿费、杂费等其他收费);
    2. 标准定额以上每生每年13000元(不含住宿费、杂费等其他收费);
    3. 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年16000元(不含住宿费、杂费等其他收费);
    4. 省物价局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
    根据以上通知,陕西秋季民办高中的收费标准已经公布。家长在选择学校时,应当了解当地民办高中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收费标准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合理定价,不得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结语
    省物价局公布了该省今年秋季中小学及普通高校的收费标准,其中包括最高标准,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陕西对公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费进行免收,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省物价局规定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同时,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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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