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票据法》第102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 空头支票 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 支票 ,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 汇票 、 本票 ,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103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