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践中,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探望子女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影响子女生活等理由进行阻挠,拒绝探视子女。尤其是小孩跟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时。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被阻挠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执行探望权。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