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招标的项目规定有以下几项:(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法律客观: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从项目类型和规模两个方面规范了属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一、从项目类型分有三类工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从项目的规模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