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投标行为不因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无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该法并未规定项目资金未落实进行招投标的法律后果,更未规定招投标行为无效,或中标无效。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招标的行为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据此可见,强制招标项目即便资金不落实不导致招投标无效,不导致中标无效,更不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中,只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无效情形,该司法解释亦未规定强制招标项目未落实项目资金进行招标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风险提示:虽然,项目资金不落实不导致招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但落实项目资金是招标先决条件之一、是项目得以完成的保障,否则有可能造成工程因资金不足而无法如前完成,甚至烂尾,或者工程竣工后无力支付工程款而引发诉讼。因此,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了,方可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才能办理招标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