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抗辩,包括否认犯罪事实、辩解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同时,被告人还可以针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利用以下证据支持其抗辩: 1. 联系人证据:被告人可以提供其与涉案人的关系证据,以证明自己并不是犯罪的主谋或主要参与者。 2. 证人证言:被告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或了解到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 3. 鉴定意见:被告人可以申请对毒品样品的鉴定,以证明自己并未持有或贩卖真正的毒品。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有关贩卖毒品数额、质量、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现场勘查人员、协助侦查人员等处获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持有、运输、购买、出售、生产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