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在不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是不给于回执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扭送的,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给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受案回执》,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不要《受案回执》或其他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当电话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并在《受案回执》上标明。在该案件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是不给《受案回执》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