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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务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么
释义
    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不一定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
    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一、服务类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对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解析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规范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种类上看违约金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按照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是一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约定的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的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的损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出入是应当允许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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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