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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才引进安家费的规定
释义
    引进人才按照正高职称人才6万元、博士 (高级技师)4.8万元、硕士 (副高职称人才、技师)2.4万元、本科 (高级工)1.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费。
    一、退职安家费的政策辨析
    退职安家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标准所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是职工退职费的组成部分。 我国退职安家费政策,执行已久。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指职工调动工作的调遣费;1955年经国务院确立并使用至今的我国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中,作为非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退职安家费,是指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或者调动工作的安家费,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的主要来源是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计核算资料。
    根据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退职安家费在劳动保险费或退职金中开支。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将职工调动所发生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帐务处理上列支为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验证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计字[88]163号)中规定,支付给退职教职工的退职金和退职人员赴外地入户的旅费、安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职工福利费—退职金”中核算。财政部关于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401号)说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退职金反映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职工退职是指职工离开现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职工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正常退职,有离退休、退职、辞职、合同终止和调出等多种情况。上述人员退职,原工作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支付其一定标准的异地安家补助费或退职费。
    可见,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是职工调动工作,即退职安家费专指职工调动安置费或退职安置补偿金,而非其他费用。它虽不属于个人工资性支出,但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政策辨析
    1.1984年《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的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情况给予补助,表明国家为了鼓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最初就原则上同意用人单位发放安家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8]21号)规定,对引进人员,依据学历高低、沿海地区和山区县的差异,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放数额不等的安家费。在我国国民经济转型时期,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地方政府出台,向引进人才的家庭支付安家费的人才引进政策,为地方政府政策的大胆尝试。福建省这一较早的安家费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目前各用人单位的普遍做法基本相似。
    3.《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2001]85号)规定,凡进入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或博士,可获得财政专款安排的安家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划拨给个人。可见,政府出资表明,除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而又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经费由财政拨款外,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经费多来源于自筹资金;分期付款表明,在政府或单位的引人政策中,加入了用人考察机制。此时,引进人才,不论有无家属,不论在原工作单位是否取得住房及其补贴,均享有规定标准的安家费。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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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