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的法律地位和处理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民间借贷是可以计算复利的。然而,借贷双方必须遵循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此外,成立时间不同的借贷合同,利率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对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 法律分析 复利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它将当前周期内的利息计算基于前期周期内的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总额。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至今法律上仍是既无肯定又无禁止。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计算复利的。 民间借贷复利受法律保护,但具有特别约束。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可以存在复利,只是对复利的利率存在要求,无论是前期的利率,还是复利后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就会受法律保护,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和之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利率高低不同,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利息部分,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结语 复利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它将当前周期内的利息计算基于前期周期内的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总额。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计算,在法律上虽无明确禁止,但也受到一定约束。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中可以存在复利,但利率需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根据借款合同成立时间和利率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四百二十七条\t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四百二十九条\t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一条\t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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