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情形中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
释义 | 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顺序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优先于已实际占有房屋的,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优先于合同签订在先的。因此,若买受人均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可从买卖合同的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房屋的占有事实等方面加以评判。 一、购房钥匙已拿视为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占有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可见,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钥匙,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按约定履行才算交付。 当然,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包括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了钥匙,还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 二、一房二卖房子属于哪一方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三、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多大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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