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与时间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可恢复。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一方拒绝配合探视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应协商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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