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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别
释义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别为概念不同、选举方式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
    1、概念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经房地产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住房管理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面反映业主意志和要求,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营的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选举方式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从业主和用人单位中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选举产生,行业委员会明确了只有业主才能行使物权,通过物权可以带来其他权力的原则,房地产使用者没有相关的权力;
    3、权利和义务不同: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及时了解房地产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房地产服务企业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产权人、用人单位检查和监督房地产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审议小区管理服务重要措施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完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权比例;增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解除权,甚至是任意解除权;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及时退出、配合交接等义务及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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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