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是社会团体?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
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与营利性企业不同,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区别在于宗旨和目的,以及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是社会公益性,国家也对其实行特殊的减免政策。盈余和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法律分析 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拓展延伸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有关吗?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其权益和责任。在我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组织形式则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者合作社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异,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者合作社则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因此,了解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对于理解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这也有助于合作社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功能。 结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与营利性企业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这使得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方面也与企业有所区别,其盈余和清算后的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密切相关,不同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差异,了解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法律地位和发挥经济社会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