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下八种是 检察院不起诉 的主要情形: (1) 犯罪嫌疑人 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已过追诉时效 的; (5) 犯罪情节轻微 ,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免除刑罚的; (6)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 的; (7)二次 退回补充侦查 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8)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打击犯罪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之 一,在审查案件时未必会特别关注嫌疑人存在不起诉的情形,此时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由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就显得很关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