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
释义 | 一、本案中原告和第一被告直到起诉时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么以什么为依据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成为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有以下事实证据可以用来确认诉争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1、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2、拍卖成交确认书。 对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和约束力双方应该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虽然是一份草案,放在拍卖文件中,双方并没有最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是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可以以此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理由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是拍卖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本案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时间、政府交地的时间及规划设计条件等,这是所有参加竞买的买受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根据这些既定的条件进行报价和竞价的。如果现在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不具有约束力了,则不仅使得该次土地拍卖行为缺失了重要的合同条款而导致双方出让关系无法成立,而且将使得受让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对受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2、《拍卖文件》是双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拍卖文件一经发出,出让方不得变更其内容。而原告作为参加竞买的要约人、第一被告作为承诺人,除了竞买的价格之外,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拍卖文件》中的内容。 3、在双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也明确写明,遵守《拍卖文件》中的一切规定,自然也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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