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犯和从犯为什么不一起开庭 |
释义 | 这种情况被称为另案处理,就是主犯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待其所有案件核实完毕后再行审判。这是司法制度所允许的。因此,主犯和从犯存在不同时开庭的情况。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怎样的 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犯的认定: 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成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者幕后策划或现场指挥者; 2.在暴乱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实施暴乱犯罪,在整个暴乱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抢劫公私财物罪等。犯罪不同于犯罪集团。它因一项犯罪而聚众,但没有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虽不是犯罪集团中的组织、领导者,但提出建议,在犯罪活动中特别活跃,实施严重犯罪或者在危害结果的发生中起重要作用。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认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帮助犯。 每个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处理每个共同犯罪分子时也需要区别对待。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如果有犯罪记录,在量刑时也要适当从重,从犯的具体刑罚应该由法院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后来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监视居住另案处理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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