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契税滞纳金怎么收取 |
释义 | 契税滞纳金收取方法如下: 1、契税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应纳滞纳金=计税依据乘契税税率乘0.05%;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3、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4、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5%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4、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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