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如何进行反欺诈 |
释义 | 一、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管理。 二、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 三、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一、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合同的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为: 当合同签订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方式或者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胁迫和欺诈的区别 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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