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分割股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公司性质,首先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如果懂事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让股权,转让所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董事会不同意改变原有的股权或出资状态,恩民法院应当对股权与出资的现值财产权进行评估,尽可能维持原有股份或出资状态,而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 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的焦点。股权分割难点在于: (一)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二)红利性质如何认定; (三)股权实践分割操作; (四)双方不要或都要股权处理; (五)股权分割中,涉案人员利益冲突以及以《公司法》规定的衔接; 公司股权的分割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有的夫妻为维持夫妻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提前转移会产生争议的财产,如股权的转移。如发现股权转移时,可申请发言对股权惊醒冻结,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转让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