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根据相关规定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包括: 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 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 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 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