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弃婴: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条件后收养弃婴的程序:1、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2、接着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