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 婚姻家庭 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 刑罚 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 自诉案件 ,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