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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达成谅解可以不起诉吗
释义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肇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诉决定的,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才会留有犯罪记录。交通肇事检察院不起诉原因是:肇事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肇事者对受害方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害,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交通肇事给受害方身体造成的伤害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起诉的特点在于,由于检察机关不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因此案件从头到尾不会进入到审判的阶段。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2、聋、哑、盲人犯罪的;
    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
    4、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二、认定为工伤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
    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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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