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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的刑事赔偿的方式与义务机关是
释义
    一、刑事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上述三种赔偿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来说,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无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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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11:29